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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创业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构成犯罪被判刑!
来源: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3-29 | 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永嘉县的陈某从事运输煤气瓶的生意。按照客户要求,他要将空煤气瓶送至指定地点充装后再交货,每次收取运费、油费及酬劳共计1000元。摸熟门路后,陈某自己也联系起了“客源”。
陈某在黄田、金溪一带联系到了几个从事煤气配送生意的“零售商”,并与他们约定:
以每瓶70元的价格给货;由零售商定期回收液化石油气空瓶;再由陈某运输至福建某液化石油气站装运后,送交零售商。
从此,陈某便走上了液化石油气的“自主经营”之路。期间,陈某的妻子吴某也偶尔陪同他,前往液化石油气站加充液化石油气,并帮助他收取销售款。
2020年7月凌晨,陈某被高速交警查获。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生意。陈某在永嘉县黄田街道、金溪镇等地回收他人空液化石油气瓶并运输到仙居县、磐安县、福建省霞浦县等地的液化石油气站灌充液化石油气,后将充满的液化石油气瓶运回永嘉贩卖给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居民等人。经查,陈某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1万元以上。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陪同驾车到福建省霞浦县液化石油气站加充液化石油气并帮助收取销售款等,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4万元以上。陈某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共查获液化石油气瓶(含气)共计187只。

法院判决

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吴某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吴某适用缓刑。
最终,永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吴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如果相关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及审批,私自使用已经过期的液化气瓶充装液化气进行贩卖,一旦液化气泄漏,将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安全。
法官提醒,居民切莫私自购买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在发现他人私自储存、充装、运输液化气后,要及时劝阻并报警,以免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