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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疫情防控中这些法律法规要牢记→
来源:网站资料都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11-04 | 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3日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以视频连线的方式介绍了疫情期间应注意的法规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责任问题相关内容。


疫情防控工作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特别是一些责任涉及到群众个人,切勿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一是纳入核酸检测范围内的人群,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不得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

我市居民麦某(男,28岁,住头屯河区)在2022年8月8日至24日静态管理期间连续多次无故未进行核酸检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麦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二是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应当照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2022年9月10日,我市居民黄某(男,27岁,住米东区)前往高风险地区购物,9月11日,黄某被推送为前往高风险地区人员,后社区工作人员告知黄某需要居家隔离7日。9月13日黄某在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小区购物,违反隔离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后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是广大居民应当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022年3月30日,我市接到外市推送密接人员协查通报,即对密切接触人员开展排查并落实管控。经查,施某(男,56岁)作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拒不配合调查,刻意隐瞒接触史,对流调工作造成严重干扰。施某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四是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与已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感染者接触、出现发热症状等情形的人员,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北京警方2022年10月1日通报,朱某某(男,47岁,货车司机),于9月28日晚进京送货,在明知自己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未落实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疫情防控要求,在货主王某(男,42岁)及温某(男,43岁)、林某(男,37岁)的协助下,通过藏匿于驾驶室后排、由林某某代驾的方式,违规进入新发地市场,造成疫情重大传播风险。目前,丰台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朱某某等人依法刑事立案调查。

五是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

杭州警方于2022年10月11日通报,杭州市余杭区发现一例省外来杭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经查,该阳性感染者未某某和闫某某于当日驾车从余杭区某高速检查站进入杭州。期间,2人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通过交替使用不同手机隐瞒行程,并在高速检查站接受防疫检查时故意隐瞒在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相关活动轨迹。未某某、闫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害,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未某某、闫某某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本次通报涉及到的都是比较常见的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相关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对相关行为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将由司法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律师,也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及时了解防疫政策,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所在社区防疫安排。不漏报、不瞒报、不谎报、不迟报涉疫行程。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