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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来源: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10-09 | 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的股东,亦系该公司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打架行为。

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张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受伤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张三的受伤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张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斗殴中被他人打伤因此,张三的受伤与其履行股东、公司经理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原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