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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负责
来源: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8-23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人,其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二,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三,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第四,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若第三人为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