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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之五:申请取保候审
来源:网站资料都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1-04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应当考虑被羁押或 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情况,应当考虑被羁押或 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7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 议不申请取保候审。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