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去,从事工作、商业经营、专项理财、负债消费等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债务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难点。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购买房子或者租房子)行(购买车辆、交通费等)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老人赡养等,如果夫妻一方因以上情况对外负债的,那么该债务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夫妻一方为了其名下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对外负债,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具体要看该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那么该负债一般也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非法债务,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赌债、毒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