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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及之一: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 | 作者: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5-20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 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